对政协石家庄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5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04-01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赵红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消费者开具单位抬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案”收悉,经多次电话沟通,就政协委员关注的个别单位如超市、加油站等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人为设限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现答复如下:
您认为,对于在超市的消费,只要消费者提供了“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特殊规定;对于公司以“加油补助”的形式向员工发放补助费用,员工加油站消费后可“以公司为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凭此回公司报销并领取“加油补助费”。
我们答复,根据一般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消费者有索要发票的权利。同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特殊规定。
如:对于超市的零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明确“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公司发放“加油补助”的问题,我们认为,“油补”是公司给员工的一种补贴、津贴,应该以工资形式发放,不能凭加油站开具发票报销。员工个人车辆在加油站消费,是员工与加油站之间的购销行为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加油站可以给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此回复。
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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