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投入产出法的留底退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河北省实行核定扣除的企业计算小麦进项税额,在留底退税时有些疑问,需要咨询下。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其中进项构成比例计算时分子是否包含核定扣除根据产品销量计算的小麦进项税。若不包含,则不实行核定扣除的省份,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中含有大量的小麦专用发票,进项构成比例会很高;相反,若实行核定扣除的省份,分子中没有认证小麦的专用发票(实际情况是获取了小麦专用发票,但不根据发票抵扣小麦进项税额的情况),则进项税构成比例就很小。若是我说的这种情况,会存在同一企业情况,若在不同省份,留底退税的金额却大不相同。
故,请教河北省核定扣除的企业,小麦进项税额不是根据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而是根据销售产品计算出来的,在申请增量留底退税申请的时候,进项构成比例时,分子是否应包含该部分计算出来的进项税。请尽快给出明确的答复。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农产品计算抵扣、农产品核定扣除、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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