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咨询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企业所得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27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所得,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公司还有贷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利息所得时,是否是用利息收入扣除贷款利息支出后的净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因为我们有免税和应税项目,利息收入属于应税项目,假如2019年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是负数,利息支出大于利息收入,那2020年计算应税时是否可以先用2019年的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的负数抵减后,再交纳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五)利息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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