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无偿赠送客户,税前扣除口径是按照公允价值还是成本?
留言时间:2020-05-26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公司自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无偿赠送客户,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成本。是按照公允价值还是成本来确认费用支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符合税收规定应当视同销售,对于已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相应可以确认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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