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增值税增量留抵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增值税增量留抵

留言时间:2020-05-22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司是一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同时我们在2020年4月份被省工信部门评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根据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我们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增量留底返还政策,退还“即征即退”项下的增值税增量留抵。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即问即答(第一期)》 规定:

   四、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隔离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从1月份开始一直在全速生产,目前已被省工信厅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我公司2019年4月份以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之前的规定不能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这次新出台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号公告的执行期限内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规定:

    三、关于退还即征即退项目的留抵税额

    按照39号文件、84号文件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均指一般项目下的增量留抵税额,不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下的留抵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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