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车位销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乎网站09-29评论

车位销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5-21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销售车位,签订的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使用权的期限等同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发票开具的是销售“不动产*车位”的发票,这样是否需要按租赁业缴纳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 第10号):规定:第六条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代缴。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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