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007)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202007)

发布时间:2020-06-05

来源:保定市税务局

  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的政策是否延期?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6�8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6�8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3、一般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4、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5、疫情期间免征增值税的“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如何计算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应补或应退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汇算仅计算并结清本年度综合所得的应退或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或往后年度,也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所得。”

  7、哪种情形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规定:“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6�8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8、退税申请已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发现其中申报内容有错误,还能修改吗?

  答: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能作废申报,但可以在前次申报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

  9、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否需要一并报送?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10、5月社保费的征收期截止到什么时间?

  答: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58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全省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和征缴业务期别,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均按自然年月同步进行核定、征缴、会统核算。每月1至25日为业务期,受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26日起至月底为月末结算期,不受理业务。

  各地各险种业务期别与自然年月不同步的,要在过渡期结束前对业务期别进行统一调整。”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