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利得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留言时间:2020-06-05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双方交易货物100元,销售方开具专票100元,购货方据此进行了抵扣。
一段时间后,双方协商,同意对该债权进行债务重组并达成书面协议,付95元结清,重组利得部分5元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请问:购货方债务重组利得5元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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