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销售资产税率问题
留言时间:2020-06-12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一般纳税人)从国丰钢铁(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整体让售资产,涉及房屋、构筑物、机器设备(没有车辆)等生产性资产,其资产购置从 2000年到 2018年,涉及到增值税抵扣转型、及营改增,国丰开给我公司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率3%、5%、9%、13%,现我公司将购入资产销售,涉及以下开票问题:
1、是否可以按国丰给我公司开具的对应税率对外开具发票?比如我公司购进税率为3%、5%、9%、13%,销售时开具对应的3%、5%、9%、13%发票。
2、部分资产需要打包出售,其中涉及房屋、构筑物、管道沟槽、机器设备等,是否可以以国丰资产评估清单和国丰销售清单为依据区分不同税率的资产范围对外开具发票?例如整体打包出售450高炉区域(涉及房屋、构筑物、管道沟槽、机器设备等),假定打包价格X元,由于是打包价格,未区分资产税率,因此对外开具发票时以资产评估清单和销售清单中确定的450高炉区域不同税率资产金额所占比例开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规定: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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