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业务按独立企业业务原则交易
留言时间:2020-06-10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关联企业之间业务按独立企业业务原则交易,关联企业申报表是否需要填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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