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子税务局5月份升级说明
发布时间:2020-06-12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根据总局工作部署和我省电子税务局工作计划,5月电子税务局修改完善工作内容共30项,其中:新增功能8项,优化完善19项,修复系统缺陷3项。
一、新增功能
1.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原签订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
2.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采集。
5.定期定额户申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申请停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其申请、停止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6.个人模式下新增个人房屋交易。支持个人房屋交易(增量房)、个人房屋交易(存量房)申报。
7.新增外省手机号接收短信验证码功能。
8.在“纳税信用贷”-“银行贷款产品介绍”中新增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
二、优化完善
1.更新电子税务局首页手机端APP下载二维码。
2.根据总局复工复产政策调整要求,调整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计算规则。针对增值税对应征收品目为“陆路货物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代开货运发票时按所开具票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3.完善跳转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纳税人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跳转页面增加短信验证,验证后直接跳转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4.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新增支持部分涉税文书电子送达。包括《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等。
5.在车船税自行申报《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中增加全部勾选功能,解决纳税人仅申报小部分车辆,不方便全部去除勾选项的问题。
6.优化环境保护税附表一环境保护税大气计算表中排污系数计算方法。在弹出的排污系数时按照当前添加的品目进行过滤。
7.优化环境保护税附表数目过多,导入的时候保存失败无法正常申报的问题。
8.优化印花税下发代办事项的规则。税费种认定印花税核定多个纳税期限的税种,电子税务局中印花税按照纳税期限不同分别下发报表。
9.优化税费缴纳模块备注的提示信息。多笔未缴税信息扣款只支持三方协议扣款,不能使用银联扣款和二维码扣款。同一个应征凭证序号支持银联、二维码进行缴款,不同的需分次缴纳。
10.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附加税减免性质增加主税减免性质,解决根据主税应纳税额计算附加税不能录入减免性质的问题。
1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做出相关调整,调整电子税务局中相关校验,并将提示语中的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修改为“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
12.优化企业所得税核定功能,增加 “调整2019及以前年度核定” 按钮,其中“鉴定年度”调整为可修改,不可选择2019以及之前年份,不可选择当前年份之后的年份。
13.优化自然人模式下车船税退抵税功能,去掉初始化界面“本业务只支持自行申报车船税退税”提示,现支持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申报并将附报资料改为非必报。
14.入库减免退抵税实现主附税同时申请退抵。
15.在打开申报关联往来报告表时新增相关提示信息。
16.调整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规则。如果新办纳税人套餐中核定的票种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在自助终端申请票种核定初次核定时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在办理时自动提交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7.调整电子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票种初次核定可领用份数。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起征点以上纳税人,初次核定千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可领用份数统一调整成为50份 。
18.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和终止三个事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的税务机关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19.存量房销售信息采集新增提示信息: “是否继续采集”。
三、修复系统缺陷
1.修复财务报表导入时《利润表》数据无法导入成功的问题。
2.修复完税证明签章错误的问题。
3.修复电子税务局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数据显示错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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