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注!差旅费包干涉个人所得税咨询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差旅费包干涉税咨询

留言时间:2020-08-08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想咨询一下企业差旅费除了往返城市间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能否采用包干形式进行报销,在合理范围内包干金额是否需要交纳个税,企业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

   六、对实行购销费用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包干办法取得的包干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发[1995]8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七、对实行差旅费包干的企业,其经销人员按差旅费包干收入办法取得的收入,按扣除据实报销差旅费用后的差额,与当月工薪所得项目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冀地税函[1996]2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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