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冀税复决字〔2019〕2号
发布时间:2019-09-25 09:14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申请人:秦某,男,1943年4月18日出生
住 址: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
地 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李渊,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2007年9月11日、2007年10月24日依据石东国税稽处字(2007)第专综-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让非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人共交纳176,267.52元。申请人于2019年5月26日向被申请人用EMS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石东国税作出稽处字(2007)第专综-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石东国税作出稽处字(2007)第专综-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定的税务文书规定;3.石东国税作出稽处字(2007)第专综-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处罚对象是石家庄市甲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非石家庄市甲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或负责人,扣押申请人76,267.52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让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石东国税作出稽处字(2007)第专综-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5.石家庄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赵某某、郝某某让申请人向其冻结的石家庄市甲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打款10万元是否已经缴入国库,请提供缴入国库的税务凭证;6.石东国税作出稽处字(2007)第专综-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实际执行的补缴税款和罚款数额,请提供补缴税款和罚款的税务凭证;7.石东国税作出稽处字(2007)第专综-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处罚对象是石家庄市甲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人非石家庄市甲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或负责人,执行申请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邮政网查询,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8日由单位收发章签收。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答复,但申请人于申请复议前未收到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也未收到其延长答复期限的通知。为此,申请人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作出口头答复。2019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于当时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符合被申请人在外网上公布的对外公开的流程,故一直在整理中。6月17日,被申请人纳税服务中心接到申请人来电询问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情况,纳税服务中心回复来电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有规定的程序及规范文书,需通过规定的途径进行申请,并应提供申请人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身份证明,将政策向来电人解释清楚,来电人当时已表示知晓并理解。被申请人认为其未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5月26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被申请人于5月28日收到。另查明,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石税信息公开〔2019〕2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书面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8月14日予以签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时间超出法定期限,属于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作出答复,故本复议机关依法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作出告知书行为的程序违法,但不撤销该告书的答复内容。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石家庄市税务局逾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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