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耕地费,开具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留言时间:2020-11-2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补充耕地费,开具的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 )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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