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购买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留言时间:2020-11-19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您好,我单位与甲方签订设备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按月分期付款,设备在第一期付款时交付到我单位,付款期限为12个月,1-5月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6-12月转为一般纳税身份,请问甲方给我单位开具的6-12月份分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我单位已是一般纳税人,且根据2016年36号文规定不属于不得抵扣情形,是否就可以抵扣了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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