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误的,咋办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误的,咋办

留言时间:2019-04-10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0311-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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