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
留言时间:2019-05-0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财税(2008)24号 财税(2000)125文件均有关于企业出租住房给个人的相关房产税优惠政策,而且这两项政策的优惠是明确列入减免目录中的,但就目前咨询情况,均无税务相关部门能给出明确答复,怎样享受此项优惠,具体提交的资料及办理流程,希望省税务局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不要让国家好的意图,变成一纸空文!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5-08
答复内容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规定: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的规定: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3年9月28日以后已征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规定,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统一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中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 0311-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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