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发票购买方信息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发票购买方信息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0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本人孩子在邢台市下属县城一所幼儿园上学,因为本人在省外一家国企上班,单位工会有个福利,每个月可以报销托儿费260元,前提必须要有发票。在与幼儿园沟通时,幼儿园在购买方信息只开具孩子的名字,造成我不能报销~其他同事均可以开具。请问,购买方填写公司的信息,在备注填写孩子的名字可以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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