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时间问题

税乎网站09-30评论

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鉴于2018年5月1日和2019年4月1日税率的调整,在2018年5月1日之前收的预收房款,及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前收到的预收房款,房子在2019年10月交付了,现需要开具发票结转收入,开具的发票是按收到款时间的税率(11%或10%)开具,还是按最新调整后的税率9%开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

   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可见,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交付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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