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企业支付的电费,既用于生产,又用于餐厅等职工福利,且两者之间无法划分清楚,那么电费能否全额抵扣?

税乎网站09-30评论

进项税额转出

留言时间:2020-12-1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企业支付的电费,既用于生产,又用于餐厅等职工福利,且两者之间无法划分清楚,那么电费能否全额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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