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出售办公楼可否适用简易计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出售办公楼,可否适用简易计税

留言时间:2020-12-2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企业(非房地产),建造一栋办公楼,10层楼,其中9层为营改增之前建造,剩下1层营改增之后建造,


问:如果出售其中1层,可否适用简易计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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