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外包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2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找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进行代交社保业务,对方为一般纳税人,开的5%普票-服务费和5%普票-代交社保;另一家开的6%专票-服务费和0%普票-代交社保。
请问老师,这个可以吗?符合财税〔2016〕47号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
三、其他政策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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