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时,需要并入主货物的销售额核算,在票面上不再单独体现

税乎网站09-30评论

价外费用

留言时间:2021-01-2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对外销售电脑一批,向购买方收取了货款和快递费,但是我公司并没有快递业务需要找第三方快递公司帮我们邮寄电脑,快递公司开发票是开给我们公司

问题一:我们公司收取的快递费,是否做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向购买方收取的快递费如果作为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针对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时,需要并入主货物的销售额核算,在票面上不再单独体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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