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旅游公司组织全公司员工外出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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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组织全公司员工外出旅游

留言时间:2021-01-2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问题一:旅游公司组织全公司员工外出旅游需要视同销售吗?

问题二:组织公司员工旅游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列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2-03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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