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合伙企业个税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合伙企业个税

留言时间:2021-03-24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员工在2月转为合伙人,在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汇算时扣除费用怎么扣除?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的费用是全年的费用(5000*12)还是全年有几个月是合伙人就扣除几个月的费用(5000*11)?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4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无论现存还是年度中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如其业主或投资人本年度无综合所得,则其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6万元扣除,而不是按实际经营月份确定扣除额。

  如果有综合所得,则仅能在综合所得中计算6万元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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