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填写

税乎网站09-30评论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

留言时间:2021-03-24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非房地产企业,一宗土地被政府收储,不符合免税条件,取得土地时支付的出让金及契税100万元,取得后对土地进行了简单开发,投入80万元,总成本共计180万元。取得收储补偿金额共计200万元。请问,纳税申报时,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里,扣除额100万和80万在哪里填报?请直接回答填在哪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规定:

    第6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纳税人为取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需要的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及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的数额填写。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