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有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中的财税2020年8,9号公告企税截止日期使用时间问题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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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中的财税2020年8,9号公告企税截止日期使用时间问题的提问

留言时间:2021-03-2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而8号公告中第一条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四条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9号公告中疫情捐赠全额扣除问题,均以年度为纳税期间,如何理解新政中的延期3月末的理解呢,是捐赠超过3月底就不能全额扣的意思吗,亏损结转8年如何结合政策到期时间去应用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3

答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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