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无工伤保险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2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残疾职工因参加工作时间较晚,在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工伤保险不让续保,而养老保险又没有交够十五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继续上班交够十五年才能办理退休,这段时间除工伤保险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继续参保,这样的残疾职工是否还算残疾职工?用工企业是否还能享受这些残疾职工的增值税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3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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