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子再出售个税
留言时间:2021-04-0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您好,再请问一下,赠与房产再出售时,如果无法提供房产原值的发票或者无法获得准确房产原值的话,可否按核定1%计算个税,因为别的省我看是可以的,比如辽宁、山东。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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