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免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1-04-1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3%培训类单位,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但是不抵扣进项税,疫情期间开具生活服务类培训费发票时有部分发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部分开具了免税发票。根据国税总局关于疫情期间免税政策的解读,简易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既开免税发票,又开专票。那我们学校同样简易计税,是不是也可以参照此政策?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同一项目不得既开免税发票又开专票,主要是抵扣进项税时无法区分是否用于免税项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9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培训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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