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间车辆调拨后续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5-2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交通运输企业,我单位取得营改增之前(2013年8月1日前)的车对外出租根据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规定可以享受简易计税办法。我单位属于河北分公司,总公司在新疆,现在作为和我单位平级的天津分公司(同属与总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营改增前取得的车辆调拨给我单位,我单位后续出租该车辆的话还可以继续享受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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