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冲减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
留言时间:2021-06-0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尊敬的税局: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前期取得大量进项发票,同时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要求,已成功退税。
按照税局相关政策规定,收到预收款后需要预缴增值税及附加,但根据财税(2018)80号文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附加税费是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作为计征依据,由于我司前期退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否在填报预缴附加税的申报表时,用预缴增值税扣减已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后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恳请税局给予解答。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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