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2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但同时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特殊情况,请问:
1、企业如果有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中的特殊情况,是不是就可以不提供第二十二条所述的相关证据材料了。
2、我们省有关于专项报告的具体格式、要求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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