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维护费
留言时间:2021-07-0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自开专票,有税款,金税盘交的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吗,如果可以有抵减期限限制吗?比如半年,几个月,还是没有时间限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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