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单位收到开发商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提供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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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收到开发商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提供发票吗

留言时间:2021-07-1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单位收到开发商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提供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规定:二十、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免征增值税问题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取得的上述补偿费免征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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