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最新附加税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2-05-05 17:13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最新附加税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内容
小规模纳税人最新附加税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姓名
李丹
提问时间
2022-5-5
状态
已回复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答复人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回复时间
20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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