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租赁土地建厂房涉及的房产税问题
日期:2019-04-16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问: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但目前存在租用土地使用权建设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参照其他省市的规定,如果租用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话需将租金并入房产原值,若是租用的集体土地则不需要。
目前在实际的工作中存在租用母公司或关联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但如果母公司或关联企业的容积率低于0.5,该公司为逃避缴纳房产税而将部分土地使用税租赁给该公司用于建设厂房,按现有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少缴纳房产税,对于这种情形该如何操作请领导予以确定。
答: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租赁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的,土地租金不计入房产原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讲解PPT 课程类型:公开课 发布单位:唐山市税务局 讲师:薛辉
留言时间:2022年9月18日 答复时间:2022年9月19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谢晓英)自4月1日起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河北省税务局一手抓政策直达快享,一手抓退税风险防控,持续优化留抵退...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课程类型:公开课 发布单位:承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9号公告讲解 发布时间:2022-06-17 石家庄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