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增值税优惠享受问题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增值税优惠享受问题

留言时间:2020-03-13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我单位3月份开具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征收率为3%。我单位3月份发生了纳税义务,请问3月份再次开具是否可以开具1%税率发票?我单位3.1--5.31是否还可以继续享受相关政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回复不可以享受.请帮忙解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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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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