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享受环保税减免若干事项的请示
日期:2019-04-26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问:某企业共3个排污口,所属期2018年第三季度,该企业其中有1个排污口排放的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了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两个排污口因排放指标符合环保税减免的条件,从而享受了环保税的减免。
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10月25日联合发布的财税〔2018〕117号《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但,该企业解释,依照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如果进行追溯,那么纳税人就要对未来不可知的税收规范进行遵从,这显然是有悖税法精神的。
既然财税〔2018〕117号的发文初衷是明确政策,也就是讲2018年10月25日之前的政策十分模糊,并不明确,按照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否可以认为2018年10月25日之前已经享受的环保税减免,不应追溯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规定: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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