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法院:买卖增值税发票获利500元,判刑一年、罚款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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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罗影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冀0637刑初46号

来源:裁判文书网

日期:2019.8.20

公诉机关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大齐工业区。

诉讼代表人罗影进,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罗影进,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博野县。2017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被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兴文,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博野县。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冉丹,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博野县。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大咀(又名张岩宾),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蠡县。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颖超,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博野县。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罗影进、罗兴文、张大咀等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罗影进、被告人罗兴文、被告人张大咀、被告人张颖超、被告人冉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影进为了被告单位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抵扣税款,经被告人张颖超、张大咀、冉丹等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9.071228万元,虚开税款总计47.414348万元。被告人罗兴文参与购买发票、抵扣税款。就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单位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罗影进、罗兴文、张颖超、张大咀、冉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罗影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承认属实,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罗影进、罗兴文、张颖超、张大咀、冉丹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承认属实,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罗影进在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傲公司)与宁夏泽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美公司)、宁夏泽洋绒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洋公司)、瑞丽市合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笋公司)、镇康利源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临沧元丰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丰公司)、景洪市勐罕镇曼养村胶厂(以下简称曼养胶厂)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分别购买泽美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泽洋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合笋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利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元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曼养胶厂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90712.28元,税额474150.02元。被告人罗兴文明知被告人罗影进购买上述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参与制作博傲公司与上述公司的虚假交易。其中,经被告人罗某3介绍,被告人罗影进为博傲公司购买利某公司、元某公司、曼养胶厂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542800元,税额177490.25元。经被告人张大咀介绍,被告人罗影进为博傲公司购买泽洋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052915.28元,税额152987.65元。被告人张大咀非法获利1000元。经被告人张颖超介绍,被告人罗影进为博傲公司购买泽美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84997元,税额84999.57元。被告人张颖超非法获利500元。博傲公司已将所购买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案发后,博傲公司已向河北省博野县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474150.02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博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载明,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罗影进。

2、证人赵某(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自己公司收到过14份宁夏增值税发票,罗影进和对方联系的,自己公司与宁夏泽美纺织有限公司、宁夏泽洋纺织有限公司没有业务,且自己公司仓库保管员根据宁夏泽美纺织有限公司、宁夏泽洋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数额开具了相应的入库单,现金会计罗某1操作了银行流转,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罗某1让其记账的,收付款由罗某1负责,自己不清楚怎么操作的事实。

证人罗某1(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现金会计)的证言证实自己公司收到过宁夏泽美纺织公司、宁夏泽洋纺织公司14张增值税发票,有没有业务其不清楚,是罗影进联系的,第一次是个女的拿了5张泽美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送到自己公司,第二次是一个男的拿了5张宁夏泽洋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该男子拿了4张宁夏泽洋公司增值税发票送到自己公司。自己公司和宁夏泽美公司没有资金流转,实际上没给对方支付货款,自己做了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支付凭证入账使用,给宁夏泽洋公司支付的货款是一个叫康月松的账户转过来的款,罗影进、罗兴文说按宁夏发票价税合计的5.5支付张颖超、张大咀购票款,罗兴文让其做了付款申请单,罗影进、罗兴文批示后,其将款项转给张大咀、张颖超,云南橡胶公司货款是任某、冉丹、王某银行卡转款到博傲公司,罗影进、罗兴文通知其把收到的款打给云南橡胶公司的事实。

2019年4月23日证人罗某1的证言证实,刚开始自己记录增值税发票只记录谁拿来的,数额是多少,后来,因为查起来不详细,就记录谁拿来的,以及发票数额、时间、票号、开具单位、货物,在一个大笔记本上记录的,记录冉丹的是冉丹给的进项票的事实。

3、辨认笔录证实,经罗某1辨认指出冉丹就是给博傲公司送来云南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

4、博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载明,博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取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入库单等书证。其中,调取博傲公司罗兴文签字的支出泽美纱加工费收条2张。

博野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博傲进项票记录载明,博傲公司进项票来源、数额等。

5、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4份分别证实宁夏泽美纺织有限公司、宁夏泽洋纺织有限公司给博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货物名称、金额、税额等,其中,泽美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84999.57元,泽洋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款数额共计152987.65元。

云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5份分别证实瑞丽市合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镇康利某橡胶有限公司等给博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货物名称、金额、税额等,其中,瑞丽市合笋橡胶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虚开税款数额共计58672.55元,镇康利某橡胶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虚开税款数额共计43061.07元,临沧元某橡胶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虚开税款数额42623.88元,景洪市勐罕镇曼养村胶厂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虚开税款数额91805.3元。

6、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网上认证结果通知书证实,博傲公司购买的泽美公司、泽洋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4份均已认证,并抵扣税款。

认证结果清单证实博傲公司购买的瑞丽市合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镇康利某橡胶有限公司等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均已认证,并抵扣税款。

7、博傲公司实时扣税业务客户回执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证实,博傲公司已向河北省博野县国家税务局全部补缴了上述税款。

8、证人罗某2(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的证言证实博傲公司工商登记有两个股东,分别是其和罗影进,实际股东还有罗某4、罗某5、罗兴文,罗影进负责全面工作,罗兴文主管财物,自己不知道宁夏这两个公司增值税票是怎么回事,其也不知道公司接受过云南几个橡胶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9、同案犯朱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的时候张某中给其打电话说,他有个厂子叫泽美公司,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让其介绍需要购买发票的受票企业,并给其提成好处费,自己为了挣点钱就到博野、蠡县的胶带厂联系受票企业,受票企业给其提供开票信息,其就把开票信息用短信的方式提供给张某中,张某中将发票开出来后用快递邮寄给其,其再将发票送到受票企业,受票企业给其支付返点提成是5.3-5.5%,其给张某中的返点是5.2-5.3%,自己和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谁联系的记不起来的事实。

同案犯陈某的口供供认,同村张颖超问其能不能找增值税发票,说是博傲公司想购买进项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其就给蠡县朱某打电话,张颖超把开票信息让其转给朱某,发票开好后,其让张颖超拿的发票的事实。

10、博野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到案情况说明载明,张大咀、张颖超系投案自首,罗影进、罗兴文系抓获归案。

博野县公安局小店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冉丹具有自首情节。

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同案犯匙聚民、罗某3妹、陈某均已上网追逃。

11、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罗影进的口供供认,2015年10月份,张大咀、张颖超开车分别到自己公司找到其,问其要不要增值税发票,说按价税合计的5.5%购买增值税发票,自己就同意了,并让会计赵某将开票信息给了张大咀、张颖超,过了几天,张大咀、张颖超分别到其公司将将宁夏的增值税发票给其。张颖超给其公司开具5张宁夏泽美公司增值税发票,张岩宾二次给其公司开具宁夏泽洋公司增值税发票9张。罗兴文应该知道其公司与宁夏这两个公司虚假交易的事,因为根本没购买过宁夏公司的纱,也不可能加工过宁夏公司的纱,没有实际支出纱加工费的事实。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罗影进的口供供认,冉丹原来在博傲公司当库管员,后来不干了,冉丹到博傲公司找其说,她手中有云南的天然胶发票问其要不要,因为自己公司需要抵扣票,其就同意购买了,其记不清从冉丹手里购买过几次云南的发票的事实。

被告人罗兴文的口供供认,博傲公司工商登记有两个股东罗影进和罗某2,实际股东还有其和罗某4、罗某5,其负责公司的财物审批工作,宁夏泽美纺织有限公司、宁夏泽洋绒毛纺织有限公司与博傲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宁夏这些增值税发票怎么来的其不清楚,罗影进当时给其说过是购买来的抵扣票,并让其将买票款给了介绍发票的人,其让财物作了个付款申请单,其批示后,财务上将购票款给的介绍发票的人,两份支出纱加工费做的假的加工,宁夏发票出事后,罗影进让其做的,目的是公安和税务上查账的时候,看上去有真实的交易,实际没有支出这些费用。博傲公司抵扣票不够用时常购买抵扣票,每次购买抵扣时都给对方公司打款做假的交易。博傲公司给云南几个橡胶公司打货款都是博傲公司购买抵扣票时,罗影进让其通知财务上打的款,说是做个假交易。

被告人冉丹的口供供认,自己来投案,自己在博傲公司当库管员期间,王某说,他能弄天然胶的发票,其就给罗影进说了。后,罗影进让其帮他找点票,其就找到王某,王浩就把镇康利源橡胶有限公司发票、临沧元丰橡胶有限公司、景洪市勐罕镇曼养村胶厂发票给其,其就把发票给罗影进或罗某1。当时,王某说购买发票还得通过双方的对公账户走一下帐,具体怎么走的货款其记不清了,王某没给过其什么好处的事实。

被告人张大咀的口供供认,2015年,匙聚民对其说,他在宁夏有个叫什么泽洋的厂子,能开增值税发票,并让其帮忙看看谁要,其就找到罗影进是否购买增值税发票,罗影进问发票能不能保证真实,还提出购买发票后要走账,自己经过给匙聚民联系说没问题,并给罗影进开过两次发票,购买发票价格是五点多,匙聚民给过其1000块钱好处事实。

被告人张颖超的口供供认,2015年,自己知道陈某能找增值税发票后,就找到博傲公司罗影进,问其是否购买增值税发票,购买发票的价格是五点多,罗影进问能否保证发票是真实的,其说能保证,自己要了罗影进博傲公司开票信息,并把开票信息给了陈某。过了一段时间,其在陈某那拿到发票,就又找罗影进,罗影进让其把发票给会计,会计让其留下银行账号,把购票款打给其,且自己给博傲公司购买5份发票,博傲公司转给其发票款后,自己扣下500块钱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泽美公司、泽洋公司、合笋公司、利某公司等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上述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为474150.02元,被告单位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罗影进、罗兴文身为博傲公司工作人员,明知自己公司与泽美公司、泽洋公司、合笋公司、利某公司等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上述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为474150.02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冉丹、张大咀、张颖超明知博傲公司与利某公司、元某公司、曼养胶厂、泽洋公司、泽美公司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给被告人罗影进介绍购买上述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分别为177490.25元、152987.65元和84999.5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单位博傲公司诉讼代表人罗影进、被告人罗影进、罗兴文均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已将虚开的增值税税款全部补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影进在博傲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兴文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冉丹、张大咀、张颖超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北博傲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罗影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罗兴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冉丹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张大咀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张颖超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以上所处罚金均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追缴被告人张大咀违法所得1000元,追缴被告人张颖超违法所得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判 员  李颖辉

人民陪审员  王 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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