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冀税稽罚〔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12-05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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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对你单位的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履行纳税义务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2013年至2015年,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宣传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二、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代扣代缴受赠者的个人所得税,你单位未扣缴该税款,导致2013年-2015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36537.4元。
具体如下:
(一)少扣缴2013年度税款32358.6元
1.你单位2013年5月6日第55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记载购买茶具4900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5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4900×20%=980元。
2.你单位2013年7月16日第378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记载购买床上用品900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7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900×20%=180元。
3.你单位2013年9月6日第228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记载购买餐具包等6200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9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6200×20%=1240元。
4.你单位2013年10月23日第532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记载购买床上用品600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10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600×20%=120元。
5.你单位2013年12月16日第2054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记载购买瓷器149193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12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149193×20%=29838.6元。
(二)少扣缴2014年度税款1898.8元
1.你单位2014年2月24日第146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记载购茶具4994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2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4994×20%=998.8元。
2.你单位2014年11月6日第96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记载购空气净化器4500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11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4500×20%=900元。
(三)少扣缴2015年度税款2280元
你单位2015年12月8日第408号凭证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记载购酒11400元,实为你单位随机向你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少代扣代缴12月份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11400×20%=2280元。
二、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第35目“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1.没有第2档和第3档情形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现对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8268.7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入库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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