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税乎网站09-29评论

个人所得税申报

留言时间:2020-04-10

咨询对象

河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月份开立的公司,3月31日发放1月和2月份的工资,4月份申报1月和2月的个人所得税,应该要两个月分开申报还是汇总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改革常见问题汇总(一)》规定:

   40.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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