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第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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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题(第81期)

发布时间:2019-12-05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2、直系亲属间无偿转让/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方/赠与方和受赠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方/赠与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受赠方:受赠方暂无征税依据。

  3、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原始股和非原始股,现公司从新三板摘牌,个人将原持有的原始股和非原始股进行转让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公司从新三板摘牌后,个人转让原持有的原始股和非原始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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