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税房产税减免
日期:2019-10-18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问:我公司是一家钢铁生产企业,2015年上半年就已经停产,人员全部遣散,一直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2017年经人民法院公告进入破产程序,目前还未最终完成。根据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4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 困难减免税情形 第三款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我公司依据上述条款提请了减免税申请,但公司2015年之前从事的是钢铁生产行业,不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请问:我公司2018年是否符合申请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条件呢?谢谢!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
一、困难减免税情形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未用的;
(四)因承担县级以上政府任务,造成严重亏损或土地闲置未用的。
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给予困难减免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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