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丢失发票是否有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25 11:56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标题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丢失发票是否有处罚?
内容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联次应如何处理?丢失发票是否有处罚?
姓名
邹月明
提问时间
2021-08-25
状态
已回复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同时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答复人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回复时间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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