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土地使用权的最低摊销年限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土地使用权的最低摊销年限

留言时间:2021-09-0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们这近期买了一块地,营业执照是30年,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年限是50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无形资产最低摊销年限是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我们的土地按最低10年摊销可行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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