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装卸业务转包发票开具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装卸业务转包发票开具

留言时间:2021-09-0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装卸服务,A公司把装卸服务委托给B公司来做,B公司又转包给C公司,C公司给B公司开装卸费发票,B再给A公司开装卸费发票,应该没问题吧。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2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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