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规定

税乎网站09-29评论

关于(国税发〔2006〕144号)第二条规定

留言时间:2021-09-0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这条是规定受赠房产时交税不得核定征收,还是对转让受赠房产时的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税收管理问题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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