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
留言时间:2021-09-09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请问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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