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无形资产中的土地摊销可否税前扣除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无形资产中的土地摊销可否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9-09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2015年3月开始停产,每月按时申报交纳房产税及士地使用税,到今年上半年,因存款利息交所得税50多万。我想咨询:停产期间计提的土地摊销可否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9-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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